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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佛山市順德區公安局佛順公行罰決字[2017]2677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的行政拘留十日處罰決定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代理律師:李某。

申請人稱:申請人感覺受到威脅,就回到自己摩托車旁邊拿出自己平時割草用的鐮刀,刀鋒一直向下,拿在自己手裡,申請人未做出任何揮舞等危險動作,隨後雙方各自走開,未有任何身體接觸,其行為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小,對申請人的行為通過教育的方式即可以達到目的,而處以十日行政拘留處罰過於嚴重。請求撤銷佛山市順德區公安局作出的佛順公行罰決字[2017]2677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判決被申請人依法賠償2588.9元,向申請人賠禮道歉。

廣東省公安廳行政復議決定書(粵公復決字〔2018〕4號)

經審理查明:2017年11月9日11時許,佛山市順德區環境運輸和城市管理局均安分局工作人員依法清理佛山市順德區均安鎮百安路與橫九路交界處違法懸掛的橫幅,順德區公安局均安鎮派出所民警到場維持秩序,申請人歐陽某某對清理工作不滿,站在警車前面對著車內警察揮舞手中鐮刀朝馬轉運站住宿|朝馬轉運站住宿推薦,並辱罵在場警察,阻礙執行職務。在順德區環境運輸和城市管理局均安分局工作人員拆除違法懸掛的橫幅過程中,歐陽某某又沖到執法人員面前揮舞鐮刀,恐嚇並辱罵執法人員,阻礙環境運輸和城市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2017年12月5日,順德區公安局立歐陽某某涉嫌妨礙公務案偵查,並於當日7時40分將申請人歐陽某某傳喚到均安派出所東區社區民警中隊訊問。2017年12月5日,順德區公安局將歐陽某某刑事拘留,送順德區看守所羈押。2017年12月7日,順德區公安局對歐陽某某延長羈押期限至2017年12月12日。2017年12月11日,順德區公安局認為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撤銷刑事案件,轉行政案件處理。2017年12月12日,佛山市順德區公安局以筆錄的形式告知瞭歐陽某某擬對其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後,對歐陽某某作出瞭行政拘留十日處罰,由於已被刑事拘留七日,實際執行行政拘留三日,並於同日將歐陽某某轉投順德區拘留所執行行政拘留,2017年12月15日,行政拘留執行完畢。另查明,歐陽某某於2017年10月6日因阻礙國傢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被順德區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以上事實有:歐陽某某的陳述辯解、證人證言、辨認筆錄、視聽資料、順德區公安局佛順公立字[2017]12399號《立案決定書》、順德區公安局佛順公傳喚字[2017]03537號《傳喚證》、順德區公安局佛順公拘字[2017]08820號《拘留證》、順德區公安局佛順公變字[2017]04308號變更羈押期限通知書、順德區公安局佛順公撤案字[2017]00248號撤銷案件決定書、順德區公安局《行政處罰告知筆錄》、順德區公安局佛順公行罰決字[2017]2677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順德區公安局《行政拘留執行回執》、順德區拘留所《解除拘留證明書》、順德區公安局佛順公行罰決字[2017]2244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證據證實。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被申請人:佛山市順德逢甲住宿飯店|逢甲住宿飯店推薦區公安局,地址:佛山市順德區大良鳳南路一號,法定代表人:李劍雄,職務:局長。

被申請人稱:2017年11月9日11時許,順德區均安鎮運輸和城市管理局依法清理均安鎮百安路與橫九路交界處違法懸掛的橫幅,均安鎮派出所民警到場維持秩序,申請人歐陽某某對到場的警察不滿,站在警車車頭對著警察揮舞手中鐮刀並辱罵在場警務人員。後環境運輸和城市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拆除違法懸掛的橫幅過程中,歐陽某某再次沖到執法人員面前揮舞鐮刀恐嚇並實施辱罵,阻礙環境運輸和城市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2017年12月4日,順德區環境運輸和城市管理局均安分局到均安派出所報案稱被妨害公務。2017年12月5日立案,並於同日持傳喚證將申請人歐陽某某帶回調查。2017年12月5日,順德區公安局以涉嫌妨害公務對申請人歐陽某某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1日,順德區公安局認為情節輕微,轉為行政案件處理。因申請人歐陽某某在2017年10月6日因阻礙國傢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被順德區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後順德區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二款、第二十條第四項、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對申請人歐陽某某處以行政拘留十日處罰,刑事拘留七日折抵行政拘留七日,實際執行行政拘留三日。

本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二)阻礙國傢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第二款規定,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第二十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四)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本案中,歐陽某某阻礙人民警察和環境運輸和城市管理局的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且在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從重處罰的情形。被申請人對申台中平價住宿|台中平價飯店請人作出的行政拘留十日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維持佛山市順德區公安局佛順公行罰決字[2017]2677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的行政處罰。

順德區公安局認為佛順公行罰決字[2017]2677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懇請復議機關予以維持。

2018年1月25日

一式四份,申請人、被申請人各一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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